□劉俊海
  一個月以來,北京市工商局依職遏制餐飲行業“霸王條款”所引發的爭論仍在持續發酵。既有廣大消費者的交口贊譽,也有個別行業協會的指責非議。孰是孰非,貌似尚無定論。但從契約精神來講,工商局的做法於法有據,於理公平,值得肯定。
  “霸王條款”是商家
  與消費者雙輸的潛規則
  “霸王條款”是廣大消費者多年來對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深惡痛絕的形象化表述。商家的格式條款是否“霸王”,並不在於某商家是否居於本行業的“霸王”壟斷地位,而在於商家在單方擬定格式條款時是否有“霸王”做派。“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當飢腸轆轆的消費者面對眾多餐館“消毒餐具收費一元”、“最低消費500元”等近乎眾口一詞的行規堂約時,往往違心地被迫接受,很難有其他更好、更現實的選擇。此非“霸王”,何為“霸王”?
  個別行業協會一葉障目,片面強調“契約自由”,而忽視了契約正義。這是對契約精神的曲解。真正的契約精神不僅關註形式上的契約自由,更註重實質上的契約自由;不僅關註商家的單邊契約自由,還關註消費者一側的契約自由,追求商家與消費者的雙邊理性自由;不僅強調保障契約自由的行使,更關註契約正義的實現。如果說自由是契約之基礎,正義就是契約之靈魂。僅僅滿足形式自由與單邊自由的要求,而欠缺實質自由、雙邊自由和正義元素的契約,猶如強者為弱者打造的鍍金枷鎖。在消費活動開始後,“霸王條款”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似乎獲得了消費者的確認,但問題在於,當商家把自己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塞到消費者手裡要消費者簽字畫押或張貼在經營場所讓消費者被動接受時,消費者擬定合同條款的權利及其與商家對等談判的自由已被剝奪殆盡,格式條款的內容也會毫無懸念地淪為商家自我賦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手段。
  實踐證明,徒有自由外觀而缺乏正義元素的“霸王條款”即使獲得嚴守,也只會使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使商家獲得不當利益,最終阻礙商家的可持續發展,甚至誘發全行業的誠信株連後果。可見,“霸王條款”是商家與消費者雙輸的潛規則。在市場機制不完善、市場規制不健全、商家不能慎獨自律的當下,片面強調形式上的、非理性的契約自由,只會滋生更多的“霸王條款”。
  契約自由充分尊重
  契約雙方的理性合意
  團結就是力量。僅靠一盤散沙的消費者的口誅筆伐或自力救濟,效果難以彰顯。中消協早在10年前,就開始與餐飲行業的“霸王條款”展開可謂“艱苦卓絕”的鬥爭。經過幾番苦口婆心的點評、抨擊、論戰,一些商家依然故我,某些行業協會甚至公然把不公平格式條款寫入行規行約,而廣大消費者權益仍然嗷嗷待哺。殊不知,行業協會的自律規則只能自律,不能律他。換言之,自律規則只能約束會員,不能約束會員外的消費者。
  那麼,我們究竟需要什麼樣的契約精神呢?筆者認為,我們需要弘揚的契約精神應當包括三大元素:契約自由、契約正義與契約嚴守。其中,契約自由充分尊重契約雙方的理性合意,旨在鼓勵市場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決定性作用,既反對商人強買強賣,也反對政府過度干預市場微觀活動。契約正義強調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旨在鼓勵等價交易與公平交易,弘揚平等互利精神,約束強勢市場主體恃強凌弱的行為。契約嚴守強調合同的有效性與神聖性,強調生效的合同等於有效法律,鼓勵當事人誠信履約,反對當事人違約失信。這三大元素同等重要,沒有貴賤之別。三者既相互區別,又不可或缺、相輔相成。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無不在堅持契約自由的同時,弘揚契約正義精神,註重追求當事人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實質公平與實質地位平等。遺憾的是,我國目前某些市場領域患上了對形式契約自由、尤其是商家單邊契約自由的痴迷症與過度依賴症,公然放縱形式契約自由與商家單邊契約自由肆無忌憚地侵蝕實質契約自由、雙邊契約自由及契約正義的核心價值觀。
  為匡扶契約正義、實現實質平等,合理提升廣大消費者在締約活動中的話語權、知情權、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確保商家與消費者建立包容妥協、多贏共享、公平公正的契約關係,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明文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而2013年10月25日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升級版,基於公平與效率並舉、更加註重公平的立法理念,對格式條款的規制更公平、更嚴格、更周延,以圖遏制“霸王條款”屢禁不止的現象。這既體現了時代的進步,是對公眾強烈呼聲的立法回應,也有助於倒逼商家自覺承擔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全面推行可持續發展的發展模式與盈利模式。
  資本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消費是財富之源。為進一步優化和諧的消費與經營環境,增強各行業商家的核心競爭力,提升商家和行業普遍受人尊重的軟實力,衷心希望廣大商家在消費者權利意識全面覺醒的時代,與時俱進,學會換位思考,牢固樹立“一心(對消費者的感恩之心)、二維(營利合理化思維與社會責任思維)、三品(產品、企品與人品的三品合一)、四商(智商、情商、法商與德商的四位一體)”的新理念,科學、準確、完整、全面地領會契約精神,旗幟鮮明地與廣大消費者站在一起,聚精會神地把精力放在提供和創新質優價廉的產品和服務上,摒除追求一夜暴利的陳規陋習,早日把憑藉不公平格式條款牟取不當利益的潛規則掃進歷史的垃圾堆。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與維持商家與消費者之間良性互動的和諧契約關係,真正實現消費者與商家的多贏共享。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當前,依法規範不公平格式條款已逐漸凝聚為社會各界的共識。一些省市陸續出台了更細緻、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重拳出擊不公平格式條款。例如,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2013年8月30日審議通過的《杭州市市場調節價監督管理若干規定》第6條第3款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金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2013年11月1日審議通過的《青島市價格條例》第14條第2款明確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在餐飲價格外收取房間費、空調費、餐位費、餐具使用(消毒)費等各類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違者,相關政府部門都將依法予以嚴懲。對於長期以來無法由市場機制自行矯正的“霸王條款”所代表的市場失靈現象,既需要消費者的主動維權和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更呼喚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按照建設民本政府、服務型政府、法治政府、勤勉政府的基本理念,挺身而出,大膽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指導和監管職責,敢於執法,嚴於執法,從而逐步清除“霸王條款”得以滋生的社會土壤,全面建設消費者友好型社會,早日實現誠信經營、放心消費的中國夢!
  (原標題: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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